香港《蘋果》清盤人要求移交臺灣《蘋果》資產 智庫:應採措施防止國安法插足臺灣

香港法院指派的壹傳媒公司臨時清盤人,日前致函臺灣《蘋果日報》移交所有資產,有臺灣智庫認為此舉違反臺灣法律,亦擔心相關採訪紀錄及名單,可能遭香港或中國政府利用,呼籲臺灣當局介入處理,並採取措施防止《港區國安法》「插足臺灣」。

香港法院10月15日指派安永會計事務所的兩位會計師,擔任壹傳媒臨時清盤人。臺灣智庫「經濟民主連合」前日(25日)與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邱文聰、臺灣新聞記者協會常務理事李志德,及無國界記者組織東亞辦事處執行長艾瑋昂一同舉行記者會。智庫召集人律師賴中強表示,會計師清盤後發函給臺灣《蘋果》分公司在內公司,要求清點並移交所有資產,他對此表示憂慮,指擔心臺灣《蘋果日報》與臺灣壹週刊歷年來的跟拍記錄、採訪記錄、錄音與錄影檔案或遭香港或中國政府利用。

賴指,《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2條規定,在香港或澳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效力、管轄及執行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

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外國法院確定判決的內容或訴訟程序,若有違背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可不認其效力,因此臺灣法院有權審查香港法院對壹傳媒的裁判,是否違反中華民國公序良俗以及《憲法》所保障的新聞自由。

另外,壹傳媒清盤案仍待香港法院於12月15日聆訊後才可確定,所以臨時清盤人的要求並非《港澳條例》中的「民事確定裁判」,他認為臨時清盤人要求移交新聞或評論資料,明顯超出清盤必要,而是出於政治目的。因此,在臺灣法院審查香港法院裁判並許可其強制執行之前,臺灣《蘋果》的主管及員工有權不交付任何資料予香港清盤人。

賴中強表示,臺灣《蘋果》不是壹傳媒直接子公司,中間還隔了三層,因此香港臨時清盤人,行使壹傳媒第一層子公司的股東權,但臺蘋是第三層「孫公司」(子公司的子公司)的增生公司,在臺灣法院尚未進行審查,證明清盤人有控制臺灣《蘋果》的合法權前,臺灣《蘋果日報》有權不交付任何資料。

團體籲文化部應依個資法 限制臺蘋交付資料予香港清盤人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江旻諺認為,臺灣政府責無旁貸,並要求文化部應依個資法,限制臺灣《蘋果日報》及壹週刊交付個人資料予香港清盤人。另外江亦認為在臺灣法院許可之前,內政部不應准許壹傳媒清盤人入境執行職務。江又指在必要時,經濟部應廢止香港壹傳媒的臺灣分公司登記。

就此,陸委會表示已注意到相關訊息,也會持續關注事件發展。文化部則指,尊重新聞自由及保護人權價值,是臺灣最珍貴的資產,呼籲臺灣《蘋果日報》公司,應遵守本國《個資法》相關規定。如果《蘋果日報》有需要法律上的協助,文化部會全力支援。

研究員:國安法管轄範圍延伸到臺灣 政府應當重視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邱文聰認為,香港政府要對臺灣《蘋果日報》清盤,具有兩層意義,第一是把臺灣《蘋果》當成危害中共國家安全的犯罪工具,並進行沒收;第二則是把港版國安法管轄範圍延伸到臺灣,「這已經不是單純的商業訴訟,臺灣司法、行政部門皆應重視」。

邱文聰強調,臺灣《蘋果日報》的主管及員工目前也面臨相當大的壓力,他們確實很難在公開場合發表意見,但仍希望臺灣《蘋果》作為媒體人,能夠信守新聞自由的初衷,堅守立場不要輕易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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