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國安罪未獲三分一減刑 呂世瑜申刑期上訴獲批許可

理大男學生呂世瑜早前承認《港區國安法》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但因控方指「情節嚴重」,《國安法》列明最低刑期為 5 年,法官考慮後同意控方申請,導致呂認罪後未獲扣減三分之一刑期,最終由 3 年 8 個月改被判囚 5 年。律政司今日(7日)向《明報》確認,理大男學生呂世瑜已申請上訴,並獲得許可。

原審案情指,呂世瑜以公開 Telegram 頻道煽動港獨,並以售賣武器等方式煽暴,呂承認控罪,並於 4 月判刑。當時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以 5 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 3 年 8 個月,但控方馬上提出覆核,指《國安法》第 21 條列明「情節嚴重者」最低刑期為 5 年,而法官亦認為被告以公開頻道煽動港獨,並以售賣武器等方式煽暴屬「情節嚴重」。法官之後接納控方意見,改判囚 5 年。

判刑之後引來社會和法律界人士爭議,關注《國安法》最低刑期的執行。港大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曾指出法例一旦定下最低刑期,法院便沒有酌情權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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