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今年 6 月初入稟高等法院,指在參選期間未有在限期內提交 3 份支持同意書,要求法庭免除刑罰。高等法院今日( 18/8 )開庭審理。代表李家超一方的大律師嚴康焯在書面陳辭指,疏忽是出於團隊不同小隊缺乏浦通,加上人手不足、工作量大,而且時間倉猝引致。其中在時間倉猝的解釋上,李家超一方推咎至特首選舉延期及選委名單遲遲未能確認 (a highly compressed timeframe due to the deferment of the Chief Executive Election and the absence of a complete list of Election Committee members )。法官歐陽桂如今如向大律師查詢書面陳辭部分字眼的意思後,頒領豁免李家超的刑罰,但仍需支付接近 6 萬 5 千元訟費。
陳辭中指,李家超本人並不為意是次同意書的疏漏,又指負責宣傳及向選管會提交支持同意書為兩個不同的小隊,當中負責宣傳為外判。在解釋疏忽時,陳辭中指由於兩批人有不同地方工作,故兩者未能有直接和及時的溝通,加上選舉團隊的行政工作只得四名全職員工,故提交選管會的文件只能由一名義工和實習生負責,人手不足工作人員更需在公眾假期和週日加班處理大量的工作量,以趕及選管會的限期。李家超一方又推咎特首選舉延期及選委名單遲遲未能確認,令時間十分倉猝。
法官歐陽在判辭中指,相信事件的確由疏忽所致,不涉及惡意違例,亦相信李家超當中未有取得特殊好處,故頒令豁免李家超的刑罰。
入稟狀指,李家超分別於今年 4 月 13 日、 17 日及 18 日刊出3則選舉廣告,但他未有按照《選舉程序規例》,在發布廣告後一個工作天內,呈交有關廣告的 3 份支持同意書副本。根據條例,任何人沒遵守選舉廣告規定,可被判罰款 5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