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社科解毒💣】扭曲英國法律專家 A. V. Dicey 觀點宣稱「法律具有最高地位」・官方教材隱瞞民主議會所訂法律才是權威

圖:中國文化研究院公社科教材「法治精神」

在這個瞬息萬變的時代,香港法治的話題無疑成為了國際焦點。無所不包的港區國安法引發了廣泛的討論和爭議,甚至讓香港的法治指數持續下跌。「公民與社會發展科」官方教材探討英國法律專家 A. V. Dicey (1835 – 1922)的法治觀點時,刻意將 Dicey 的觀點簡化為「法律具有最高地位:所有人都由法律規管,並只由法律規管」,而完全忽略了他對於民主議會制定法律權威性的重視,可見公社科的詮釋與 Dicey 原本的意圖有所出入。

在 A. V. Dicey 身處 19 世紀末至 20 世紀初的時代,英國社會正經歷著劇烈的變革,從工業革命到議會民主的發展。Dicey 堅持認為,議會制定的法律應該是社會的最高權威。然而,他同時也強調,這些法律必須在民主的框架內制定,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Dicey 在其著作《憲法學導論》(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1885年)闡述的法治原則(Rule of Law),即法律應該是統治的基礎,而非個人或者精英的意志。他特別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優越性和法律的普遍適用,實為英國乃至世界法治的理解提供了堅實的基礎。然而,當我們將這些原則套用到今日香港的法治環境時,我們不禁要問:「法律具有最高地位」的「法律」是指什麼?難道是港區國安法或基本法 23 條應有最高地位嗎?

 Dicey 的法治觀點固然強調了法律的普遍適用性和優越性,即所有人都應受法律管轄且只受法律管轄。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法律」本身無條件地位於一切之上。相反, Dicey 非常重視議會民主的原則,認為只有通過民主程序產生的「法律」才具有最高的正當性和權威。這意味著,法律的最高地位是建立在反映市民意志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基礎之上。

當「公民與社會發展科」官方教材扭曲或簡化 Dicey 的觀點時,可能會導致一種誤解,即認為法律應該脫離民主制度獨立存在,而忽視了法律的正當性來源於民主過程和人民的意志。這種誤解可能會削弱對民主制度重要性的認識,並可能被用來支持那些利用法律來鞏固權力、限制自由和壓制異見的行為。

特別是在像香港這樣的地區,近年來法治和民主原則受到的挑戰突顯了這種誤解的危險性。當法律被用作政治工具,而非公平正義的保障時,社會對法治的信任和尊重可能會受到侵蝕。因此,對 Dicey 法治觀點的正確理解和詮釋變得尤為重要,我們需要時刻警惕那些可能扭曲這些觀點以服務特定政治目的的行為。

我們應該重視並強化法律與民主之間的聯繫,確保法律不僅具有形式上的優越性,更重要的是要反映民主價值和市民的意志。只有這樣,法治才能真正成為保護公民權利、促進公平正義的堅實基礎。「法律具有最高地位」即使在民主社會也有討論空間,而在專制社會就肯定並非合理的管治原則,更會造成更為嚴重的個人或精英意志主導,正與 A. V. Dicey 的觀點完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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