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舉報虐兒】草案增三項修訂 知情不報嚴重虐兒案最高監禁3個月 田北辰批「低得離譜」

《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要求社工、醫生、教師等25類專業人員須舉報嚴重虐兒個案,違例者可處監禁3個月及罰款5萬元。勞福局在 4 月 29 日的委員會會議上提出 3 項修訂,包括增附表列明「嚴重傷害」定義;專業人士不舉報「情節惡劣」個案,才可能面臨監禁等。實政圓桌田北辰批評罰則「低得離譜」,要求提高最高監禁至一年,否則不會支持。

強制舉報虐兒機制立法源於 2018 年,一名 5 歲女童遭虐待死亡事件,事發後議會內外均有聲音要求立法。《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過往已經舉行 6 次會議,包括 3 場公聽會,業界提出的意見包括擔心矯枉過正導致「濫報」、「嚴重傷害」定義不清等。已經刊憲的《條例草案》規定,如專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察覺有合理理由懷疑,某兒童已遭受並仍遭受嚴重傷害,或正面對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其「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舉報個案,違者一經定罪可監禁 3 個月及罰款 5 萬元。

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在 4 月 29 日舉行第 7 次會議繼續審議《草案》,勞福局提出的修訂包括引入「兩級制」釐清刑事責任,在條例草案中新增附表,列明何謂嚴重傷害,取代原有的概括性條文及例子,增加舉報門檻的確定性,而附表可透過附屬法例修訂,保留靈活性;局方亦建議新增免責辯護條款,容許指明專業人員以合理辯解為理由,不作出舉報等。政府稍後會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案詳情。

何啟明稱相信在修訂後,專業人員只會在情節惡劣的個案中,即在確實懷疑兒童遭受嚴重傷害或正面對遭受嚴重傷害仍不作舉報,而又未能符合任何豁免情況及提出任何合理辯解,才有可能面對監禁 3 個月及罰款 5 萬元的刑責。他強調,專業人員是政府保護兒童的重要伙伴,會確保他們不會因擔心負上刑責而濫報或誤報虐兒,不會僅僅因為「短暫瘀傷、痛楚、不開心」而構成「嚴重傷害」。

對於有議員仍認為罰則過重,何啟明則指,保護兒童組織則認為罰則是過去兩年各方努力的成果,擔心剔除監禁罰則將大大降低法例效力,達不到為兒童編織全面有效保護網的初心,社會最終會付出代價,而政府的修訂正是回應議員和業界意見,提升舉報門檻的確定性,釐清刑事責任。

實政圓桌田北辰批評,3 個月監禁罰則相比外國法例是「低得離譜」,他雖可接受引入「二級制」,但要求提高最高監禁至一年。他又指,社會「可能因為最近無咩嚴重事件」,令議員不記得當初「義憤填胸的初心」,日後若再發生「人神共憤的虐兒事件」,又會出現質疑法例毫無阻嚇力的聲音。

選委界議員、律師江玉歡則認為,專業人士的工作不是看管小朋友,但修例草案對相關人士附加很大責任,認為必須要有平衡。她又提到,政府必須釐清草案目的,以保護兒童為重而非專業人士舉報虐兒個案。她也問及一些疑遭性侵的兒童若不願作出舉報又應如何處理。何啟明回應指,現時保護兒童機制痛點是保護網的觸手不夠多,而若當中涉及性侵個案屬非自願性交,而兒童不願意舉報,則社會福利署必須要知道情況。

選委界議員鄧飛則指,現時不少學校聘用的老師只是輔助教師、暫准教員,是否也是草案指定的專業人士,而熟視無睹與未能留意之間又會如何區別。教育局代表僅回應指,只要是檢定教員便屬法例訂明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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