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準備接納被告簽保 律政司「彈弓手」續告致罪成 藏伸縮棍案青年上訴高院 控方:準備接納非明確承諾

2019 年 12 月 8 日凌晨一名中五男生於大圍被搜出一支鋼製伸縮棍,其後被控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律政司於開審前曾去信辯方,指「準備接納」被告以簽保守行為等條件,但在 27 小時後撤回決定,並繼續提告。辯方曾提出終止聆訊但被拒,最終被法庭裁定罪成,被判入更新中心。該青年服刑完畢後,再就定罪上訴至高院,律政司陳詞指,未有對被告作出過不會起訴的明確承諾,信件中只提到準備接受並附有四項條件,認為與承諾必定不會提告仍有距離。

事件源於兩年前案件提訊期間,辯方向法庭指已去信律政司,希望商討案件有其他方式處理,原審法官、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重提同為溫官處理的中大中國學生揮刀案,指該案嚴重性相比下遠超此伸縮棍案,認為控方有酌情權,並且在檢控上應該公平處理,參考中大揮刀案應該放被告一馬,著控方和律政司表達法庭意見。

律政司雖然之後曾去信辯方,指「準備接受」被告簽保守行為及另外四項條件內結案,但在 27 小時後「彈弓手」繼續提控。辯方之後申請終止聆訊但被駁回,案件隨後被裁定罪成,控方更向辯方追討超過 17 萬元訟費。辯方雖然曾向法官提出判處即時的短期監禁,但裁判官指要考慮被告年齡和報告,最終還押後被判入更新中心。

被告雖然已經服刑完畢,但昨仍向高等法院提上訴,認為律政司應信守諾言。上訴方大律師陳辭時指今次案件的情況聞所未聞,而且一向有公眾利益要求政府遵守承諾,且控辯雙方的協調一般會私下以保密形式進行,法庭亦不會被告知,形容律政司做法或起漣漪效應。上訴方又指一旦出現不公平審訊、或即使在公平審訊下,出現有濫用司法程序,影響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情況,就可申請永久擱置聆訊,但當時原審裁判官卻以辯方有舉證責任而拒絕申請。

律政司回應時反指,從未作出不會起訴的明確承諾,信件中只提到準備接受並附有四項條件,包括被告須自簽 2000 元守行為 1 年、承認所有案情、沒收涉案伸縮棍、不作訟費申請,故認為和承諾仍有距離,又指令被告失望並無損被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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