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村案結案陳詞 主控引英反恐案例證煽動罪不必涉暴力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出版「羊村」繪本童書,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有關審訊昨日(18日)開始進入尾聲,先由控方結案陳詞。主控官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在庭上指出,控方無須證明案中被告本身「具煽動意圖」,只要有關刊物具煽動性,被告在明知的情況下繼續發布即可入罪。伍又認為源於 1938 年的「煽動罪」範圍清晰,善意批評不會入罪,她並引用英國今年初的案例,指「煽動罪」不只限於煽動暴力。惟「同文」記者翻查資料,有關案例涉及被英國定性為恐怖組織的武裝份子,與今次案件性質有明顯差異。

伍淑娟在結案陳詞期間,列出假設性例子解釋「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的入罪條件。她舉例指,若有本地學生受僱派發中文港獨傳單,即使他本身無港獨意圖,仍會干犯罪行;而若受僱派發港獨傳單者是一名不諳中文的外國人,他不理解傳單內容,則不會入罪。

最近被美國點名建議制裁的伍淑娟再舉另一例子,解釋煽動罪案件不必有人被煽動,而是考慮案發時的情景:網民大肆批評律政司檢控官「濫告無辜」或「政治檢控」,若有人分享該帖文,稱該大狀為「明日之星」,並威脅會對他作出傷害或跟蹤,此言論即有煽動意圖。

伍淑娟指,案中的三本繪本具「反中情緒」,煽動他人對中國的不滿、歧視內地人,破壞一國兩制底線和法治,危害國家安全。她又指《羊村十二勇士》影射 12 名港人偷渡離港被內地水警截獲,被告是借此起讀者對內地政府的仇恨。

伍淑娟續指,煽動罪涉及的範圍清晰,任何善意的批評、真誠地指出政府的錯誤均可作抗辯,只有超出一般政治評論、具煽動意圖才會入罪。

翻查《刑事罪行條例》第 9 條(2),任何作為、言論或刊物,不會僅因其有下列意圖而具有煽動性:

(a) 顯示女皇陛下在其任何措施上被誤導或犯錯誤;
(b) 指出依法成立的香港政府或香港憲制的錯誤或缺點,或法例或司法的錯誤或缺點,而目的在於矯正該等錯誤或缺點;
(c) 慫恿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嘗試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d) 指出在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產生或有傾向產生惡感及敵意的事項,而目的在於將其消除。

辯方其中一個爭議點是案件是否具引致暴力、製造公眾騷亂或混亂的意圖。控方昨日則引用英國最高法院今年初的案例反駁,指案中被告只因揮舞武裝團體旗幟就被判囚,顯示入罪條件並不只限於煽動暴力。

翻查資料,有關案件涉及三人在 2018 年 1 月 27 日的一個集會上揮舞庫爾德工人黨的旗幟,有關組織早被英國當局根據法例定性為恐怖組織。三人期後被控違《反恐條例(Terrorism Act 2000)》罪成,當中二人被判處三個月緩刑,一人被判無需刑罰。三人期後上訴至最高法院敗訴。

控方又引用 1868 年的英國判詞,指煽動罪「幾乎等同於叛國」,嚴重可引致革命或內戰,但另一方面,伍淑娟又批評辯方所引用的海外案例時日久遠,未能完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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