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淪二等公民? 台灣移民署列九項禁止活動 禁港澳居民在台參與遊行、接受訪問

台灣移民署在1月3日公佈「港澳居民不得從事活動一覽表」,禁止在台港人進行包括「遊行」和「接受媒體邀請」等行為。大量港人隨即表示在台港人淪為「二等公民」,連集會、遊行示威、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均受影響。BBC引述法律學者,指質疑有關規定「恐嚇意味大於法律依據」。該公告文件目前已被無法查閱,相信已被當局刪除。

該公告於1月3日早上刊登於移民署網站「香港澳門居民來台停留線上申請入出境許可證送件須知」公告欄,當中列出九項港澳居民不得從事的活動:

  1. 不得參加選舉造勢活動或助選活動,如上台發言、隨車遊行。
  2. 不得參加政治性質公眾活動,如:遊行、抗爭、演說、發放傳單。
  3. 不得進入軍事國防地區。
  4. 不得進入國家實驗室、生物科技、研發或其 他重要單位。
  5. 不得至各軍事基地、要塞堡壘窺視、拍照或攝影。
  6. 不得從事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危害社會秩序之行為,如賣淫、買春、賭博、買賣毒品。
  7. 不得未經許可從事工作,如:短期契約工、模特兒走秀。
  8. 不得接受媒體邀請,上電視(廣播)節目發表意見,如:CALL IN節目。
  9. 不得違反其他法令有明確規範之行為,如: 刑法、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反滲透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政治獻金法等。

公告未有列出法律依據、罰則和「港澳居民」等定義,未知是僅限於在台停留的遊客、在台灣持有居留證的港澳人士,抑或包含已成為台灣國民的港澳居民。

部份禁止行為本身已有相關法律或命令作規範,例如第三及第五條已有《要塞堡壘地帶法》等規定;第六條則有《民法》、《刑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法律作規範。因此本次規範港澳居民在台行為應具有針對性,且主要集中於一、二、七、八條。

台灣政府今次舉措可能反映未來會將港澳人士直接視為中國人。除此以外,有人質疑限制港澳人士參與公眾活動或接受採訪,可能會過度限制遊行集會及言論自由。

公告刊登即日已被當局下架,惟已被多個媒體截圖記錄。有香港網民表示相關規定荒謬,「真係可以打到上憲法法庭」、「香港人就是二等公民」、「移民之後言論自由仲差咗(變得更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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