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煽動刊物案三被告全罪成 判監8至13.5個月或入更生中心 兩案引《大公報》煽動案判罰款不獲接納

西九龍裁判法院和區域法院今日(31日)分別就一宗「管有及展示煽動刊物罪」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判刑,前者涉案 41 歲物業管理經理被判囚 8 個月;後者涉及一名 45 歲女子和 17 歲男中學生設計及派發港獨傳單,分別被判囚 13.5 個月和進入更生中心。兩案早前判罪後均有引用 1952 年《大公報》煽動刊物案判罰款作判刑案例,但均不獲法官接納。

就「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兩名被告曹雪芯及黃俊偉本月 17 日已經認罪,並押後至今日判刑。法官郭偉健在判刑時指,案件罪行性質以國安法中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作參照,並採納唐英傑案作為判刑原則。郭官認為第一被告為主謀,加上利用第二被告,以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四分一刑期,故刑期為 13.5 月,不過被告至今已經因還押等同服刑接近 1 年。

曹雪芯在月中承認控罪時對案情撮要內容提出爭議,故展開「紐頓研訊(Newton Hearing)」就爭議案情進行聆訊,最終曹雪芯認罪刑期扣減只得四分一,意味着郭偉健不接納辯方案情,而17歲的黃俊偉則被判入更生中心。

曹、黄兩人被控於 2020 年 5 月至 12 月 11 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及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的煽動刊物。

而「管有及展示煽動刊物案」,被告蔣頌生去年底已經承認控罪。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指,被告將附有法官圖像的煽動性海報貼於高等法院是挑戰法治,時間及內容亦令已平靜下來的事情「復燃」;將海報張貼於幼稚園外,亦「不知不覺荼毒他們」,又認為觀乎被告收藏及張貼的海報都經過精心挑選。辯方求情時亦有引用 1952 年《大公報》煽動案判罰款作案例,但被羅官認為法律觀點欠奉,又指此類罪行在本港沒有案例。最終多項刑期被判囚 4 至 8 個月,其中以在高院外張貼海報刑期最長,所有刑期同時執行。

煽動罪於1967年曾德成放置煽動性標語案後沒再被引用,直至是次兩案港府重新引用煽動罪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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