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社科解毒💣】專制社會下散佈「法律至上」・追求普世人權竟有線性順序?(上)

在《同文Commons》與《思故鄉港教材》的全新合作,我們啟動了一項針對「公民與社會發展科」官方教材的剖析系列。在當代社會中,公義、法治、自由、民主、平等被廣泛認為是人權追求的核心理念。然而,「公民與社會發展科」的教材提到,這些理想之間存在先後次序,這一點應該引起我們的注意和思考。這種表述方式似乎暗示了一種層次的區別,其中「法治」被視為實現其他理想的基礎。究竟這樣解讀有甚麼問題?又有甚麼潛在的思想危機?

公社科教材中從柏拉圖(Plato)和亞里士多德(Aristotle)開始談起,可能讓學生誤以為其所述的是普世價值。然而,關鍵在於教材刻意高舉「法治」,卻切斷了「法治」背後民主授權與公平正義的連結,從而容易讓學生產生「法律至上」的思想謬誤。這種思想可能導致忽視法律本身必須基於更廣泛的民主協商和正義原則的事實。

上述公社科教材提及:「公義締造了法治的基礎和標準,而擁有真正的法治,社會才有規則,大家才能夠在法治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起自由、民主和平等的理想」,似乎暗示了一種線性發展模式,其中「法治」是實現其他理想的前提。然而,這種觀點可能忽略了法治、自由、民主和平等之間的相互依存和相互促進的關係。在許多現代社會中,這些理念是同時發展的,而且彼此之間有著密切的互動。

教材提到柏拉圖在《理想國》(Republic)中提出的「甚麼是正義?」問題,這一問題無疑是西方政治哲學的重要開端。柏拉圖試圖通過對理想國的描繪來探討正義的本質,他的討論涉及個人與國家層面的正義。然而,將柏拉圖的正義觀與法治的先後次序直接相連,可能會忽視柏拉圖哲學中對理想與現實之間複雜關係的探討。

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提出的正義觀念,是通過對一個理想化國家的描繪來探討的。柏拉圖認為,正義是一種普遍的價值,存在於個人與國家層面上。在柏拉圖的理想國家中,每個人擔任與其自然資質相符的角色,從哲人王到守衛者,再到工匠和農民,每個人的工作都旨在達成公共的好處。在這種視角下,法律不僅是規範行為的工具,更是實現理想社會秩序和正義的手段。然而,柏拉圖的觀點也引發了關於個人自由與集體利益之間平衡的討論,以及理想與現實之間的張力。

轉向亞里士多德,確實在他的《政治學》(Politics)中提倡了法律的普遍性和客觀性,並且認為法律應該超越個人的偏見和權力的濫用。這一點對於建立一個公正的社會至關重要,但將亞里士多德的法治觀與自由、民主和平等的實現直接連接起來,可能過於簡化了他對政治社會的全面見解。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對法治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討論。亞里士多德區分了「法治」與「人治」,強調法律應該基於普遍原則,而不是依賴於特定統治者的意志。對亞里士多德而言,法治是一種制度安排,以保障了正義和平等為目標,其重點在於法律對所有人都是一致適用的。亞里士多德進一步強調,最佳的政治制度是一種結合了民主與貴族制的政體,其中法律既能反映大多數人的利益,又能保持道德和智慧的標準。這一觀點揭示了法治與公民參與之間的緊密聯繫,以及法治在維護公共利益和個人自由中的平衡作用。

將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的思想放在一起考慮,我們可以看到古典哲學對法治的洞察。柏拉圖的理想國家概念強調了法治作為實現正義社會的工具,而亞里士多德則更加關注法治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旨在確保公平和平等。這兩種觀點都強調了法治在維護社會秩序和促進公共利益中的關鍵作用,同時也提醒我們關注法治與民主、自由之間的關係。

其實「公民與社會發展科」教材對於這些核心理念關係的解讀值得進一步思考和討論,我們不能簡單地假設這些理念之間存在固定的先後次序,而應該更加關注理念如何在不同的歷史和文化背景下相互作用和影響。我們透過探討這些理念的複雜性,抱著批判思考的態度閱讀每一份教材,相信就能破除在專制社會下散佈「法律至上」的思想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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