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仲賢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還柙至3月3日判刑

浸大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前年購買鐳射筆後遭休班警截查,他被指逃跑及將手機重設,因而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 3 項控罪。區域法院今日(9日)裁定,方仲賢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兩罪罪成,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法官游德康拒絕辯方擔保候判的申請,方仲賢須還柙,案件押後至 3 月 3 日處理。

浸大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於 2019 年 8 月在深水埗鴨寮街購買 10 支鐳射筆後,遭休班警截查,他被指在截查時逃跑,並涉嫌在警方檢取手提電話為證物前將手機重設,因而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 3 項控罪。

方仲賢否認 3 項控罪,區域法院今日(9日)裁定,方仲賢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兩罪罪成,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辯方申請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並申請擔保候判,惟法官游德康表示,妨礙司法公正控罪嚴重,很可能判處即時監禁,故拒絕辯方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亦不批准保釋候判。案件押後至 3 月 3 日,屆時會處理求情及背景報告,期間方仲賢須還押。據《明報》報道,方仲賢聞判時表現冷靜,其母親散庭時雙眼通紅,以紙巾拭淚,有旁聽者則高呼「照顧自己」、「保重呀」等打氣說話。同文記者昨日(8日)聯絡到方仲賢,問及他一旦還柙有何說話對香港人說,方表示:「我愛大家」。

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獨媒報道指,游官認為方仲賢購買10支鐳射筆是「非常令人懷疑」,但由於案發時附近沒有示威行動,涉案鐳射筆內亦沒有電池,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買鐳射筆有具體傷人意圖,故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至於拒捕罪,游官認為方仲賢買 10 支大輸出功率的鐳射筆,警員有合理懷疑作截查,而警員第一時間表明身分及展示委任證,方知悉其身分而立刻逃跑,被截查時亦反覆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純粹「混淆視聽」。

獨媒報道引述游官指,方仲賢被截查時比警員還要冷靜,與警員針鋒相對,「利用市民對警察的負面感覺來保護自己」,加上買鐳射筆時沒有買電池,必定經過深思熟慮,亦必然理解手提電話將會被檢取調查,才決定重設,故裁定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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