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草案刑事化庭內錄音、錄影 司法機構確認旁聽人士可繼續筆錄

司法機構上週四(16日)發布《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並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有關條例草案為香港法律程序使用遙距聆訊提供法律框架,當中亦包括一項有關記錄和發布遙距和實體聆訊的擬議新罪行。諮詢文件舉例指,「律師和記者應獲准用筆記記錄法律程序,並為各自的合法目的發布該等資料」,引起部分傳媒質疑擬議法例將禁其他旁聽市民進行筆錄。司法機構上週回覆《同文》查詢時明確表示,擬議法例「並沒有對公衆人士在實體聆訊和遙距聆訊的文字模式記錄施加任何額外限制」,即旁聽人士可繼續就聆訊進行筆錄。

司法機構在諮詢文件中指出,由於「遙距聆訊或令法律程序更容易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被記錄及發布」,故需要將有關行為刑事化以產生強烈阻嚇作用。擬議法例訂明,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故意或企圖記錄或發布某聆訊或某保護對象,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 10 萬元和監禁 5 年。根據有關法例的釋議,「記錄」是指實體或電子形式的影像、語音紀錄或音視紀錄。

司法機構回覆查詢表示,《條例草案》「並沒有對公衆人士在實體聆訊和遙距聆訊的文字模式記錄施加任何額外限制」。不過,司法機構亦指出,擬議法例下所禁止的「影像記錄」,其定義包括肖像、繪圖或素描,因此旁聽人士將不可以將審訊情況用畫像記錄。

現時法庭內禁止攝影是基於《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7 條,「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或為供發表之用而在法庭內繪畫或企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所進行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肖像或素描」,最高可被判罰 2,000 元。同時,司法機構的「在法庭內使用資訊科技及文字模式通訊」指引亦指出,在法庭程序進行時禁止錄音或錄影。

該指引亦訂明,現時在法庭內以筆記形式記錄法庭程序或使用電子器材作文字處理,無須事先取得法庭批准。不過法庭可以以「妥善執行司法工作」為由,作出干預。

現時在法庭內拍照和錄音,亦有機會被控藐視法庭罪。一名男子前年被指派到庭內拍照和錄音,並透過 WhatsApp 將檔案傳送出去,最終在上月被判監八天

司法機構上週對《同文》的查詢回覆如下:

根據司法機構現行的「在法庭內使用資訊科技及文字模式通訊」指引,一般而言,公衆人士可以筆記形式記錄法庭程序及使用電子器材作文字處理用途 (「文字模式記錄」),前提是此文字模式記錄不妨礙司法工作妥善執行。否則,主審法官及司法人員可行使案件管理的權力隨時撤回此一般許可。

在法庭程序進行時,禁止錄音或錄影。得到法庭明確准許者,則不在此限。

有關指引載於司法機構網頁: 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utcu.html

《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草擬本並沒有對公衆人士在實體聆訊和遙距聆訊的文字模式記錄施加任何額外限制。《條例草案》旨在提供清晰的明文規定,訂立新罪行以禁止未經授權而記錄和發布法庭聆訊 ( 包括聆訊的廣播內容)的行爲。當中,根據《條例草案》的第24條,「記錄」是指以下行爲:

(i)            任何製作或產生影像的行爲;

(ii)            任何製作或產生語音紀錄的行爲;及

(iii)            製造實時傳送的語音紀錄、視像紀錄或音視紀錄的行爲。

在《條例草案》的擬議罪行下,未經授權而對法庭聆訊及保護對象作出紀錄(包括製作或產生影像)屬違法行爲,而影像的定義包括肖像、繪圖或素描(可參考《條例草案》的第24條)。

一般而言,若一名市民被控《條例草案》25條下的擬議罪行,何謂「合法權限」和「合理辯解」要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當中涉及了解被告記錄和發布聆訊,以及保護對象的原因。跟其他現有刑事案件一樣,法庭會就刑事控罪作出裁決。

上一篇文章

聯合國下月審視香港人權狀況 海外公民團體交報告書 批國安法未符國際公約

下一篇文章

80 段會議錄音流出:中國員工可讀取美國 TikTok 用戶數據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