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廣黃店遇襲案再提堂 被告將改控較重「傷人17」

葵廣黃店遇襲案,當日在現場被制服的 37 歲男子強蔚傑原被控較輕的兩條「傷人19」,案件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控方指擬將首項傷人罪修訂為一條刑罰較重的「傷人17」,案件押後至 8 月 28 日再訊,以待準備轉介至區院的文件。

被告強蔚傑報稱無業,被指於今年 2 月 12 日在葵涌廣場 2 樓 2010 號舖「鳩戟」非法及惡意傷害兩名男子。當日五名男子闖入位於葵涌廣場的甜品店 Hk9cake,襲擊店內兩名店員。

「傷人19」即《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9 條「傷人罪」,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而「傷人17」為《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 條「有意圖而傷人罪」,最高刑罰可至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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