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水飛磚誤殺清潔工案 法官引導陪審團:現場點頭示意構成共同犯罪

2019 年中一名七旬清潔工在北區大會堂外,被磚頭擊中頭部昏迷,並於翌日離世。兩名當時 17 及 16 歲的被告否認謀殺、蓄意傷人及暴動共 3 項罪名,案件早前於高等法院開審,其中謀殺罪因證據不足,被法官下令改控誤殺。控辯雙方上周完成結案陳詞,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昨日(11日)開始引導陪審團,呼籲陪審員勿受個人偏見、情緒或憐憫影響,應基於證據而作出裁決,又指出在共同犯罪定義中,被告無需在事前已經有協議,即使點頭示意亦會構成協議。

被告為案發時 17 歲的劉子龍和案發時 16 歲的陳彥廷,兩人被指於 2019 年 11 月 14 日連同其他不明人士,非法殺死男子羅長清;同月 13 日在上水北區大會堂外,與不明人士意圖使男子 X 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以及與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杜官一開庭就提醒陪審團在判斷時,應該只考慮證據,不應該感情用事,或者因為同情死者和被告而作裁定。對於辯方上周結案陳詞時批評控方以「黑衣人」和「途人」形容衝突中的兩個陣營,帶有偏見地將穿黑色衣服、蒙面的人描繪成壞人,杜官則形為控方是出於簡單方式描述兩個不同的群體,並不會構成偏見。

控方在結案陳詞中指,即使被告未有掟磚,但若果兩名被告身處投擲磚頭的人群當中,並能預見到磚頭會擊中任何一個人,但兩人和集結人群共同進退,基於「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他們必須為死者的死亡負責。杜官補充指,共同犯罪原則下被告不一定要有正式協議,點頭示意亦會構成協議。若陪審團認為被告有加入共同犯罪的計劃,且有意非法殺害死者,即在誤殺罪中,當一個人作出危險及非法的行為,而清醒理智的人可預見該行為有機會危害他人甚至構成死亡,就算被告角色不同要承擔相同刑責。

辯方曾指被告的行為出於自衛,法官若然陪審團認為被告真誠相信自衛的必要性,且所使用的武力符合比例,就可裁定罪脫,但提醒陪審團需考慮被告是否真誠地相信自己的行為是自衛。由於被告未有進行自辯,法官亦提醒陪審團不能作出對被告不利或有利的猜測,以抗衡或削弱控方的證據。而暴動罪方面,杜官表示兩名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身處現場,但僅僅在場不足以入罪,陪審團亦須考慮被告是否有意鼓勵他人使用暴力。

案件押後至明日,料陪審團將退庭商議,並就控罪作出裁決。案件為至今第二宗有陪審團參與的涉及 2019 年社會運動的案件。今年初 6 男 1 女陪審團退庭商議約 5 小時,以 6 比 1 裁定一名男子推跌六旬翁的誤殺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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