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俊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刑期上訴得直 刑期減至五年

有「第二代美國隊長」之稱的馬俊文,早前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被判囚五年九個月,他早前不服刑期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今日( 3/8 )高院判其上訴得直,上訴庭指雖然原審法官陳廣池以上訴人未有悔意作為情節輕重的界定做法錯誤,但考慮到整體情況,情節依然嚴重,故考慮後刑期減為五年。

案件上月初在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方提出《國安法》 21 條將案件分為情節較輕和重,而情算較輕者判處五年以下刑期,但就未有就情節作出清晰界定。上訴庭今日頒下的判詞中指,此案的情節依然屬於情算嚴重。上訴庭認為雖然《國安法》沒有界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案件何謂情節嚴重或較輕,但由於《國安法》立法原意是與本地法律兼容互補,所以適用本地判刑法律原則。

上訴庭認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在性質上和普通法的煽惑罪類同,而借鑑煽惑罪的一般原則,界定情節輕重時會著眼於犯案者的行為及其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故上訴庭認為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作情節界定時,要考慮到(1) 犯案處境;(2) 犯案手法;(3) 煽動次數、時間及持續性;(4) 煽動規模;(5) 有否預謀;(6) 有否涉及武力;(7) 是否夥同他人犯案;(8) 被煽動的對象;(9) 是否有人被成功煽動而犯案;以及 (10) 犯案者的實際或潛在影響力等。

上訴庭認為即使上訴人未有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但在多個場合的口號中都有「建軍」、「武裝起義」等字眼,令情節不會用沒有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而變輕,加上上訴人多次在風險較高的敏感日子和地點犯案,試圖利用他人的情緒和選擇在人多的地方以增加煽動的效果,又呼籲在小學、中學及大學針對學生宣揚「港獨」的理念,以年輕學生為煽動的對象,故考慮到整體情况屬於情節嚴重。

然而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陳廣池以上訴人未有悔意作為情節輕重的界定做法錯誤,指悔意並不會對案件情節結論有任何實質影響,因此考慮所有情況後,認為雖然案件依然屬於情節嚴重,但刑責在此類中較輕,故應該貼近五年的最低刑期,因此認為原審法官以六年為量刑基準是明顯過重,應適當量刑基準是五年三個月,而原審法官因抗辯手法節省法庭時間扣減三個月,故判上訴得直減刑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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