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遲交資料入稟免罰 高院排期8/18處理

李家超今年六月初入稟高等法院,就他三度未有按《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在選舉管理委員會指明時間內提交選舉廣告的支持同意書副本,申請豁免罰款或監禁等刑罰及訟費。司法機構今日(11/8)更新,高等法院將於 8 月 18 日早上開庭處理。

案件涉及今年 4 月特首舉選期間,當時唯一候選人、現候任特首李家超於 4 月 13、17 及 18 日發布的選舉廣告,當中載有香港女子乒乓球隊主教練李靜、藝人方力申及立法會議員林智遠的言論。根據選管會指引,候選人須在發布選舉廣告後 1 個工作天內,呈交相關人士的支持同意書副本。李家超由薛馮鄺岑律師行代表向法庭申請豁免其違反法例刑罰,以及相關訟費。李在入稟狀附上李靜的支持同意書,顯示李靜同意李家超使用其姓名或標籤,以示支持。而案件答辯人為律政司。

根據《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第 87 條,發布選舉廣告的候選人須在選管會指明的時間內(發布選舉廣告後 1 個工作天內),呈交支持同意書的副本,違者可處罰款 5,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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