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首次釋國安法? 陳文敏指限制海外律師難自圓其說 香港法院權威再度大幅削弱

香港政府以《國安法》控告《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黎智英希望聘任英國大律師 Tim Owen ,但遭律政司上訴不准其聘請外籍律師,終審法院最終駁回要求。特首李家超隨即向人大提交報告要求釋法,案件押至明年審議,未來人大仍有可能釋法。 Youtube channel 堅離地球訪問香港大學法學院前院長陳文敏教授,他分析是次釋法與之前五次不同,認為政府意欲一刀切限制外籍律師並不合理,強調行政手段、人大機制會令法院權威再度大幅削弱。

人大釋法過去已有五次,但在新香港時代的釋法會有什麼不同?陳文敏指出,以往人大解釋的是《基本法》,這是首次企圖經人大機制解釋《國安法》。按過去經驗,可向基本法委員會查詢意見,亦會指明條文內容。但今次既沒委員會可諮詢,李家超亦無從回答所釋的條文為何。《國安法》沒有提及禁止海外律師參加審訊,所謂釋法,更像是立一條新法。

換言之,過去釋法是就某一條文不清晰的內容作解釋,現在則無法可釋。陳文敏認為,若人大就黎智英案釋法,可能只是發表聲明、文章,指國安案件不可有海外律師參加,而論調大概離不開國家內政不許外國勢力干涉等。但到底會是彈性決定,還是一刀切所有國安案件均不可有海外律師參加,仍有待觀察。

黎智英海外律師案件總共經過七位法官處理,他們意見一致,認為黎智英有權利及自由聘任海外律師。律政司其實也指出是次案件不涉國家機密,上訴欠缺有力理由。如果說,這屬於中國法律,外國律師不應接觸,那《基本法》亦為中國法律,一樣能容許海外律師參加。

陳文敏強調,若要不准黎智英聘任海外律師,應要說出是次案件的特別。黎智英所欲聘任的英國大律師 Tim Owen ,就做了很多外國的國家安全案件,而黎智英案涉及的煽動罪,正是源頭來自英國草擬,並非國際新法。即使是《國安法》,仍有列須保障《基本法》、《國際人權公約》,而海外判例的參考案例,也會對是次審議有幫助。

對於有論調如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海外律師欠缺有效機制管理,受外國政府壓力影響,有損國家安全,無法懲處。陳文敏則指,海外律師受香港大律師公會、法律約束,《國安法》也對海外人士有影響。 Tim Owen 並非一般律師,是成名大律師,只代表當事人,有責任維護當事人權利,亦要遵守當地法律,政府沒任何理由相信外國律師會違反保密責任。

陳文敏認為,案件若涉及國家機密,應要有合理解釋,視不同案件處理,而非一刀切從此不讓海外律師加入國安案件。保安局應要回答案件如何影響國家安全?警方卻只有說無法透露,難以在法理上說服公眾。像英國亦會有類近情況,法院會平衡政府和被告權利,由獨立第三者律師,向法院陳詞資料應否披露予外國律師,再由法院決定。

當香港政府三度上訴失敗,李家超隨即提交報告要求人大釋法,陳文敏形容,這是不尊重法院決定,是輸打贏要,影響社會對法治的信心。他又指,是次案件涉及許多官媒言論壓力、批評,有損司法獨立。陳文敏反問,若果黎智英案最後勝訴,是否又要請人大出手?香港是否還有公平審訊?

如今香港尚未釋法, Tim Owen 來港卻因工作簽證問題而無法到法庭代表黎智英。陳文敏指,法院已經批准 Tim Owen 代表黎智英,政府卻用行政手段阻止,屬藐視法庭,干預終審法院判決,是相當危險的做法。如果是以前的香港,早應由由律政司提出。控告阻礙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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