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支聯會拒資料案 律政司申免披露外國代理人屬誰 4月審核申請 可閉門聆訊

鄒幸彤等四人昨日(25日)因「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一案,再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期間鄒幸彤要求控方公開指控中的「外國代理人」所謂何人,但律政司則以公眾利益為由拒絕,並提出申請公眾利益豁免(Public Interest Immunity,下稱 PII )。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決定於 4 月 6 及 7 日就申請進行提訊,而控方可以要求閉門審訊(ex parte hearing),意味着公眾最終可能無法得知,國安處和律政司以何種理據指控支聯會,亦可能成為國安法閉門審訊的第一步。

庭上鄒幸彤指出,曾向律政司發信要求就四個要項的事實和細節作出回應,主要要求控方回應,在對支聯會的指控中,支聯會是哪個外國政府或組織的代理人。事實上,由支聯會被國安處指控為「外國代理人」,到支聯會拒交資料被捕,再落案起訴至今,一直未有任何表示所指的「外國代理人」實為何國或何人。鄒幸彤於庭上一度反問控方「What agents are we? Agents of Putin?(我們是誰的代理人?普京的代理人?)」,控方未有正面回應,只着下次提訊時可回應其關注。

然而律政司代表張卓勤就此表示涉及公眾利益,故申請另設 PII 提訊。雖然鄒幸彤反對,提出不覺得相關披露內容須受到 PII 限制,更指本身是指控一部份,屬檢控基礎;代表另一被告徐漢光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亦指被告是誰的代理人與公眾利益無關,但最終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決定於 4 月 6、7 日就申請進行提訊,屆時可以在只有律政司代表和法官在場下,進行聆訊並展示證據。

公眾利益豁免一直存在於普通法系統當中,根據律政司檢控守則,若公開披露的資料會損害一般公眾利益,可以公眾利益為由豁免披露該等材料。在這些情況下,一方面要對被告公平,另一方面要保障公眾利益,兩者之間便須取平衡。有時候,應請求法庭就這些爭議作出裁決。而這些資料可以包括線人或臥底人員的身分、以保密形式向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可能損害政府運作的資料等。

事實上,在 2003 年制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時,在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中指出,如果按普通法,關乎國家安全的案件,若由行政決定提出的 PII 法律程序,訴訟人(即被告)不會獲得法律代表出庭及無權取閱 PII 文件。自國安法生效以來,法院並非首次要閉門審理相關的雜項事務,去年高等法院就曾至少兩次閉門處理兩宗國安法聆訊,但都只涉及所提交資料的作用性和個人私穩,直接牽涉檢控基礎則為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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