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也移民——評港英兩地動物福利政策

過去一年,移民成為香港人揮之不去的話題。移居外地時除了要為父母子女著想,有飼養寵物的家庭還要考慮如何安置家中的小伙伴。孫中山先生曾說「政者,眾人之事 ; 治者,管理之事」。結合兩者,政治便是關於管理眾人的事,因此我們去討論某地的政策時,往往都是著眼於當地人民的福祉,但不要忘記,其實動物們也難以逃避政治的影響。

舉例說,其實生活在香港的寵物與港人一樣受到人口擠擁問題的影響。記得有次在英國乘坐巴士,正在低頭看電話時,眼角瞄到一團小黑影在腳邊擦過,回頭看清楚時才發現原來是一隻約瑟爹利,走在主人前頭去找位置坐。如果要在香港看到同樣的情境,相信唯一可能性是飼主所養的是導盲犬,這種特例當然不是從對動物友善的立場出發,而是由於飼主身體障礙的需要。至於香港政府為何不打算改變現有安排,其說法是基於車廂擠迫以及其他乘客的接受程度的考慮。

宏觀一點看,根據統計處於2019年公布的統計數字,全港約有 24 萬個住戶有飼養狗隻或貓隻,佔所有住戶的 9.4%。然而香港康文署管理的公園/花園/休憩處約 1,600 個,轄下的狗公園 / 寵物公園卻只有約 50 個,即只佔總體的 3%,可見人與寵物在這城市的生活空間同樣狹窄。

不過香港動物所面對最嚴峻的或許不是生活空間不足的問題,而是生存權利有沒有得到足夠保障的問題。現時香港主要的動物保護法例是於 1935 年制定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 169 章),其藍本是參考英國的《1911 年保護動物法令》,旨在禁止殘酷對待動物,換言之是針對導致動物身體受到傷害的行為。雖然該法令曾經有過重大修訂,但都是涉及罰則,其立法原則並沒有任何改動。

那麼英國現時還在用這法令嗎?當然不是,因為它早已被 2006 年新制訂的《動物福祉法令》(Animal Welfare Act)所取代。為甚麼英國需要定立新法?由於舊法例實在太過時,沒有界定動物應有的待遇,以及未有在動物受到痛楚前,採取有效的阻止行動。換言之,舊有法例過於被動及消極,未有真正發揮有效保障動物權益的作用,因此須訂立新法令,以配合現時動物照顧者需要主動照顧寵物等福祉概念。

事實上,香港政府都意識自己在動物保護上的過時及落伍,因此食物及衞生局與漁護署曾於 2019 年 4 月共同就《提升香港動物福利建議》展開諮詢,希望把對動物的「謹慎責任」概念引入現有法例,如確保動物有適當的營養飲食、合適的環境、能夠表達出正常的行為模式及免受痛楚、痛苦、疾病和傷害等。不過由於香港爆發反修例事件及疫情,立法議事的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礙,因此相關修訂於去屆立法會一直沒有多大進展。雖然現在立法會已成功換屆,然而參考現時香港政府處理野豬問題的手法,我們能有多大信心香港政府在未來能真正落實對動物的保護?

香港政府上述所提及的概念,其實英國早已有所規定,如要求動物照顧者必須依循農場動物福利委員會(Farm Animal Welfare Council)在 1965 年訂定的「五項自由」原則,包括(一)免於飢渴的自由;(二)免於承受不適的自由;(三)免於痛楚、傷害或疾病的自由;(四)免於恐懼不安的自由;及(五)表達本能的自由。說句實話,生活在香港的人也不敢說自己能夠切實擁有這些自由,何況是小動物?因此某程度上看,香港人所享有的自由或許比不上英國的動物。

我們評價一個國家或一個城市的成就時,很多時都先以經濟發展程度、富人的比例作為參考,然而在印度聖雄甘地眼中,「一個國家道德進步和偉大程度可用他們對待動物的方式衡量(The moral progress of a nation and its greatness can be judged by the way it treats its animals)。」

這其實不難理解,因為動物權利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往往是當地人民已相對富足,以及有很高的教育及道德水平,因此才能考慮自己,甚或人類以外的群體的需要。因此動物的權益問題不只關乎及動物,有時也是反映一地人民生活及道德水平的指標。動物不懂說話,其福祉往往要依靠人們為其發聲,但當生活在這裡的人連自己權益都不能捍衛時,又有誰去注意牠們?因此能夠離開香港的寵物,相信都會比留在香港的更為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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