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上周五(15日)就「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作出裁決,裁定索帶並不屬於非法用途工具。事隔一周,今日(21日)再有涉及索帶的案件開庭,兩名男子在營救理大一案中被指管有索帶,控方昨日(20日)在開審前夕,將兩人罪名改為「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最高刑罰由原先判監 2 年,跳升至 10 年。
現時最新改控的罪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62 條,任何人犯「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一經循公訴定罪最高可判監 10 年。原本控告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17 條「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最高刑罰為罰款 5,000 元或判監 2 年。相比之下,改控的「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最高刑罰遠高於原先控罪。
終院上周五就「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作出終極裁決,定明非法用途工具只涵蓋「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而索帶並非上述三個用途。終院同時拒絕就條文中的非法用途給予不受限制的詮釋,指一旦開放會令罪行成為「思想罪行(thought crime)」。律政司上周就終院裁決回應指,尊重裁決,會詳細研究判案書,又指終院判決有助澄清相關法律觀點。
今日「營救理大案」於區域法院開審,11 名被告被控一項暴動罪,其中兩名被告另各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全部被告均否認所有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