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港殤十周年 裁判官拒絕死因研訊 遇害家屬再度入稟高院尋真相 押後月底審判

2012 年的南丫海難事件造成 39 人死亡,災難事故已到十周年,今年 6 月 3 名遇害家屬入稟高等法院原訟庭,指檢視警方 2020 年提交予死因庭的 2,000 多頁報告後,發現多名死者的死因仍有多個疑團未解,要求法官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 20 條,下令召開死因研訊。就家屬入稟要求死因裁判官重新考慮召開死因庭一事,高等法院押後至今年 10 月 31 日裁決。

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 20(1) 條,凡有適當利害關係的人提出申請,而高院原訟庭信納死因裁判官「沒有進行應予進行的研訊」;或由於「欺詐、證據不被接納、法律程序失當、查訊不足或其他原因」;或由於「有新事實或證據被發現」,則可命令進行死因研訊或重啟研訊,而且可推翻上一次研訊的裁決。

家屬在自費取得警方早年提供予死因庭的報告後,與獨立調查報告比對後,發現有多項證據和調查未曾被公開,或出現矛盾。

家屬發現有證人在警方的調查中的供詞和獨立調查報告有衝突,而警方就調查所錄取的口供,時間點都遲於海事處的內部調查和獨立調查報告。警方的調查報告亦揭示,港九小輪船員工拒絕接受問話,令警方就員工安排等方向進行調查時出現困難。警方報告同時指出船廠、船公司在設計、建造,以至檢驗「南丫四號」的過程都有系統性缺失,但種種證據都未有獲得應有的重視。

家屬認為獨立調查委員會在權力上有所限制,故只能針對海事處提出建議,對船公司的管理未能提供任何建議,而且委員會亦無可能獨立檢視每名遇難者的狀況,無法了解和指出各人死因,相反死因庭則能夠傳召相關人士出庭作供,對了解整起海難有幫助。

另外家屬又指出涉及海難的兩艘船隻,在設計結構上可能是造成海難的原因。攔腰撞穿「南丫四號」的港九小輪「海泰號」在獨立報告中,被指船頭用了鋼片加固,前方底部更有一個呈 L 型、突出來的部分,形狀和「南丫四號」船體裂口類似。但由於輪「海泰號」船頭的組件在撞擊後碎裂飛脫,獨立報告未能確定其關係,以及有否牽涉潛建等設計問題。而「南丫四號」亦被發現繼消失的水密門外,船體圍板亦遠矮於標準和設計要求,可能令船隻遇上撞擊之後更快入水沉沒。

南丫海難為香港 50 年來最嚴重的撞船事故,事件導致 39 人遇難,97 人受傷。被撞的「南丫四號」迅速沉沒,在 118 秒內船尾直插海床。事件其後引發多番爭議,揭露海事處的制度問題。而兩名船長亦裁定控海上危害他人安全罪名成立,「海泰號」船長更被裁定誤殺罪成立,另外兩名海事處職員亦分別因提供假證供和檢驗船隻疏忽被入罪。但律政司在 2020 年表示不會再就事件提出任何起訴,令事件留下大量謎團。

2022 年 9 月 20 日,高等法院就今年 6 月 3 名遇害家屬入稟要求重新考慮召開死因庭,決定押後至 10 月 31 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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