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常委陳多偉認罪判 3 個月

警方國安處去年引用國安法,指支聯會屬「外國代理人」,要求支聯會提交由 2014 年起的多項資料,包括其在港資產、收入來源和開支等。及後多名常委向警方遞信表明拒絕,警方遂作出拘捕,並控以「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被告之一,時任支聯會常委陳多偉昨日(10日)改變答辯意向,表明認罪,今日(1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判囚 3 個月。

據《信報》報道,指定法官羅德泉認為本案案情及被告行為嚴重,令執法部門防止及調查國安罪行延誤;眾支聯會常委更曾在警署公開聲明不會遵從指示,明顯挑戰執法機構。陳多偉去年被捕時已被還押 45 日,及後獲准保釋。

據陳多偉陳情指,自己早在 1996 年已開始為支聯會做義工,後來擔任常委。翻查資料,陳多偉曾任保釣行動主席,多次出海前往釣魚台。

另一前常委梁錦威早於去年底認罪,在庭上一度表示「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警方國安處去年 8 月 25 日向支聯會發信,指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 5 中所指的「外國代理人」,並根據附表 5 第 3 條作出規管,要求支聯會在 14 天期限內提交多項資料。到 9 月 7 日,梁錦威、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和陳多偉向往警察總部遞交公開信,表明不會提供資料。

法院今日亦會審理未認罪的其餘三名被告。控方早前欲以公眾利益豁免權(Public Interest Immunity, PII),拒絕向辯方披露指認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的資料,辯方反對。鄒幸彤昨日自行陳辭時指,辯方只求控方披露支聯會屬於哪個國家或組織的「代理人」以及其關係,但相隔 8 個月,控方卻以不可披露警方調查為由繼續隱瞞。控方聲稱,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與本案無關;辯方就質疑,此做法會令警務處長將「外國代理人」標籤貼在任何人身上。

據《明報》報道,指定法官羅德泉今日裁定,控方須向辯方披露部分與支聯會相關的資料,包括搜查令及警方調查報告等,但未有在庭上提及具體內容。

上一篇文章

李明哲被中共囚禁五年後返臺 首次公開被捕和獄中經歷

下一篇文章

譚德塞批中國清零不可持續 微博帖文被動態清零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