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釐清法律爭議 羅官指防範偵查國安行為需迅速 故控方發通知書無需先證明外國代理人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原定於上月開審,但控辯雙方早前提出兩項「初步爭論點」,包括辯方能否挑戰涉案通知書的合法性,及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希望在開審前釐清。《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今日( 2/8 )頒布決定,指辯方有權爭議通知書合法性,但就外國代理人的證明上,羅官裁定由於《國安法》的立法原意為防範及偵查危害國家行為,一旦要在調查期間需證明外國代理人,將不能達至效率及反應迅速,故裁定控方發出通知書時不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釐清法律爭議後,案件將會押後至 8 月 23 日正式開審。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認為,對比《國安法》《實施細則》的附表 5 和 7 的條文,前者指,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而有所需要,即可向外國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要求提供資料,和後者指明要作偵查用途,才可向原訟法庭提申請要求提供資料相比,附表 5 的作用相對上屬於預防性,故條文亦較寬鬆,而且罰則較輕,程序亦較簡易。

羅官亦指出,外國代理人沒有清晰的標準,身份可以是一間公司或一個人,如果警方要先查明確知對象為外國代理人才可作出調查,將先花費不少時間,但調查國安案件過程漫長,識別外國代理人身分屬「不可或缺」,而調查措施必須有效率及反應迅速,故認為《實施細則》的附表 5 條文刻意留有空間,予警方無需毫無合理疑點證明,因此裁定控方發出通知書時不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羅官亦補充「外國代理人」身分只是執法部門行政決定的結論,並非控罪元素。

據《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條文,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而有所需要,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其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供其在香港的活動;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及成員的個人資料。而沒有遵從該通知的規定即屬犯罪。而外國代理人或政治組織的定義,是指接受外國政府或政治性組織直接或間接資助,及為政府或政治性組織的利益而進行活動。

另外就涉案通知書的合法性,羅官認為因此案的控罪為「沒有遵從通知規定行事」,故裁定辯方有權爭議警方的「書面通知」是否合法。

釐清法律爭議後,案件將會押後至 8 月 23 日正式開審。案中5名被告鄒幸彤、鄧岳君梁錦威、陳多偉和徐漢光被控違反《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附表 5 第 3 ( 3 )(b)條,於去年 9 月 8 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其中梁錦威和陳多偉早前已經認罪,判囚 3 個月。

上一篇文章

去年辦放映會遇警放蛇派 599G  事隔一年律政司低調撤控  朱江瑋:對唔住都冇講一聲

下一篇文章

美眾議院議長佩洛西訪台會蔡英文 會後記者會指香港證明一國兩制無得以落實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