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清晨拍門發警告信 政府引《社團條例》監管小團體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列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但隨著近年「警察治港」變成現實,這些曾安放於口袋的自由已逐一被消失。前《鏗鏘集》記者鄭思思日前在《明報》撰文,指香港警察最近開始將《社團條例》應用在小市民身上,最少有 5 個團體的成員在清晨時份被警察上門拍門,發信要求有關團體按條例申請註冊,並提交成員名單等資料。這些團體僅為 facebook 關注組或基督徒團契等小組織,卻因為警察的行動而產生極大恐懼,要停止運作,甚至出現內部分化的情況。

現時的《社團條例》修訂於 1949 年,要求任何「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不論性質或宗旨為何」,都需要申請社團註冊或申請豁免註冊,否則可被罰款 10,000 至 25,000 元。雖是陳舊的殖民地法例,但近年政府為了打擊反對派組織,亦曾多次引用該條例: 2018 年香港民族黨被政府以《社團條例》定義為非法社團,加以取締;「612 人道支援基金」亦被指未有申請社團註冊,違反《社團條例》。

不過,警察開始將此利劍指向一般市民。記者鄭思思得悉警察近日最少向 5 個小團體發信,警告他們要按條例申請註冊。這些團體的成員均在清晨被警察上門拍門,要求提供身分證核對身分後,再發出信件並要求簽收。

警方在信件中指出有關團體在過去兩三年曾擺街站、派傳單、開記招、搞集會等活動的日期,並引用《社團條例》第 5 條,指所有團體在成立一個月內,都必須向警務處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同時要求有關團體提供主要成員名單等資料,警告不遵從指示可被罰款 25,000 元。

接受鄭思思訪問的男子 M 表示,他沒有任何政治聯繫,只曾在活動中被警方登記過身分證,並因報過案而登記過地址,近日卻在睡夢中被警方的拍門聲叫醒,接到信件後嚇得在床上顫抖並胡思亂想,及後更決定暫時搬離寓所。

據了解,被警告的數個團體大部分在近日已完全停止運作,「不敢出 facebook post,不敢開會,甚至收到求助電話也不敢幫忙」。警方要求他們提交成員名單,亦令團體出現分化,有受訪者向鄭思思說:「要撇清得好緊要,我哋唔係組織,唔係我哋,無我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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