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港人案 7 被告認罪 判囚 10 個月 法官惋惜判處年輕有為被告入獄

「12 港人」被指 2020 年 8 月試圖潛逃台灣時,於中國水域被中國水警截獲,並以偷越邊境罪被捕。案中除兩人仍於大陸服刑,已回港者中除李宇軒的案件分拆處理,其餘 9 人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當中 7 人分別於昨日(14日)和今日(15日)認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判刑時指案情嚴重,是蓄意挑戰及輕蔑司法制度,但同時指出雖然被律政師起訴「妨礙司法公正罪」,但案件本質為「不依期歸押」,故下調量刑起點至 15 個月,各人認罪減刑三分一下,判囚 10 個月。其中由於李子賢早前就暴動罪被判監禁 3 年半,考慮到總刑期原則,將 3 個月同期執行,最終只加監 7 個月。

7 名被告分別為無業的廖子文(19歲)、技術員鄭子豪(20歲)、學生張俊富(25歲)、運輸工人張銘裕(23歲)、學生嚴文謙(23歲)、測量員李子賢(32歲)及學生郭子麟(21歲)。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8 月 23 日間,連同另兩被告及其他人,藉導致 12 港人逃離香港,以阻止及阻礙警方調查及刑事訴訟,被控「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罪。案中亦有另外兩名被告黃臨福(17歲)和黃偉然(31歲),但兩人早前已先後分別認罪和承認其他控罪換取本案不獲起訴。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判刑時指出,雖然此案被告原牽涉的案件沒有構成嚴重影響,但 12 人各自涉及嚴重罪行的案件,且潛逃計劃周詳,並非一般潛逃可比擬,就算並非始作俑者,但之後的積極參與,顯示屬有預謀和嚴重,行為給予社會印象是蓄意挑戰司法制度。

被告的代表律師昨日求情時指,以「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檢控」控告「不依期歸押」並不多見,故未能提供判刑指引作出參考,亦有大律師曾提醒法官,此案的本質是棄保潛逃,以棄保潛逃案例一般量刑起點為 9 個月。王官今日亦指出在大眾眼中,本案與不依法庭指示歸押性質上有相同之處,故考慮到律政司從未以「妨礙司法公正罪」檢控潛逃海外人士,今次「香港司法史上第一件案件」,而且眾被告已經於中國被判監多時,故將量刑起點由 18 個月下調至 15 個月,各人認罪減刑三分一,判囚 10 個月。

王官在散庭前特別指,在閱讀辯方呈上的多封求情信後,對要判處原本有為的年輕人入獄深感惋惜,但「國有國法,家有家規,違法就要受到制裁」,希望他們在服刑後重新振作。

現時 12 港人案中只餘鄧棨然及喬映瑜仍在中國服刑,其中鄧棨然家人日前表示,自今年 2 月起未收到鄧任何信件,獄方網上系統今月起再無更新他的情況,亦顯示他在過去兩個月間沒有任何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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