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警民衝突事隔三年 面部骨折警入稟向警務處長索償 稱事前未有適當評估

2019 年 7 月 14 日沙田區大遊行,入夜後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警民衝突,其中 3 名男子早前承認暴動罪,案情指兩名便衣警員當值期間遭示威者拳打腳踢和以硬物襲擊,分別被判監 40 個月及 48 個月。案中其中一名警員早前曾向 3 名被告入稟索償,昨日(11日)再入稟區域法院,指警方事前未有適當評估情況而派遣他到場,寡不敵眾下受傷,遂向警務處處長索償。

原告為張歷恆,被告為律政司司長代表警務處處長。入稟狀指稱,2019 年 7 月 14 日近晚上 10 時,有大量示威者在沙田新城巿廣場一期 3 樓聚集,原告與同袍被派遣到場執勤。由於被告在作出部署前未能適當評估情況,導致他們在寡不敵眾的情況下遭示威者包圍,原告因而被襲,其臉部、身體及眼睛均受傷,因此入稟向警務處處長索償。

張在早前向案件被告入稟索償時,曾詳細描述自己傷述:左眼窩破裂、左上顎骨骨折、鼻骨骨折、左邊臉龐及鼻子瘀傷及觸痛、左眼有血腫、黃視症及複視障礙。他在案情中透露自己曾接受兩次手術,惟他的左眼視野繼續受到障礙,有陰影和重影,會導致痛楚和頭暈,需定期使用眼藥水和服食止痛藥物,此外鼻骨亦傾斜,需要轉往文職,並需多番請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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