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村案控方引 1868 年英判詞指煽動罪「同於叛國」 英國 2009 年已取消同類罪行

羊村案昨日(18日)開始進入結案陳詞階段。控方庭上引用 1868 年的英國判詞,指煽動罪「幾乎等同於叛國」,擾亂社會安寧,嚴重可引致革命或內戰。不過,現代英國鮮有引用煽動罪控告市民,對上次已要數到 50 年前,有關法例甚至已在 2009 年被取消。

英國最後一次引用煽動罪檢控市民發生於 1972 年,當時有三人招募支持者到北愛爾蘭支持反抗的愛爾蘭共和主義者。三人最終發表煽動言詞罪罪成,但僅判處緩刑。

到 1977 年,英國法律委員會撰寫報告,建議取消煽動罪,指有關罪行的檢控經常出於「公然的政治動機(overtly political motive)」,而且容易與其他可被起訴罪行重覆。

不過,英國國會直到 2009 年才正式採納該意見,取消煽動罪。時任司法大臣 Claire Ward 當時表示,有關罪行「源於已逝去的時代,當時言論自由不如今日般被視為權利(from a bygone era when freedom of expression wasn’t seen as the right it is today)…… 取消這條法例會讓英國牽頭,挑戰其他以類似法例壓制言論自由的國家(Abolishing these offences will allow the UK to take a lead in challenging similar laws in other countries, where they are used to suppress free speech)」。

控方在昨日的庭上,亦引用了英國最高法院今年初的案例,顯示煽動罪的入罪條件並不只限於煽動暴力。

不過,根據英國法律委員會所撰寫的報告,過去多宗案例都顯示入罪「必須要有引起暴力的意圖」。在 R. V. Collins 1839  一案中,陪審團被法官引導指被告必須有意煽動旁人使用武力(physical force),才滿足入罪要求。加拿大 Boucher v R. 1951 的案例亦引用以上觀點作出判決,指「煽動意圖罪……必須建基於煽動暴力或製造公眾混亂的意圖(the seditious intention…… must be founded is an intention to incite violence or to create public disturbance or dis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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