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獲減刑兩個月 上訴庭:量刑起點和原則皆出錯

黃之鋒和前觀塘區議員梁凱晴早前承認在 2020 年六四集會中,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被法官陳廣池分別判囚 10 個月和 4 個月。兩人及後提出上訴,當中黃之鋒獲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減刑兩個月,連同其他案件,預料最早可於今年 3 月服刑完畢,但仍因 47人案被繼續還押。梁凱晴則在去年 7 月已經出獄。

今日(21日)頒布的判辭指,對於黃之鋒,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無論在量刑起點,還是量刑原則上皆出錯,刑期明顯過重。陳廣池現時是國安法指定法官。

上訴庭參考法官胡雅文處理同日六四集會案對其他被告的判刑,當中大部份的量刑起點僅 6 至 9 個月。即使黃之鋒有前科而且在保釋期間犯罪,上訴庭認為陳廣池亦不應對黃起用 15 個月的量刑起點。上訴庭同意,黃之鋒在本案中適當的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認罪減刑後實際刑期應為 8 個月。

上訴庭又指出,在本案判刑之時,黃之鋒正就 6.21 圍警總案和反蒙面法遊行案服刑 17.5 個月。當時陳廣池引用整體性原則(Totality Principle),指由於黃是慣犯,不能就類似案件獲得刑期減免(As such, he is a repeat offender.  I have considered the totality principle and take the view that an accused person should not get more discount if he committed more similar offences.),遂判該案的刑期分期執行。上訴庭認為,黃之鋒的重犯因素被反映於量刑起點上,若全部分期執行,是明顯過重而且違反整體性原則(defies the principle of totality and is manifestly excess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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