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歲青年自辯勝訴索償52萬 律政司欲先剔除案件再抗辯遭官狠批

19 歲青年彭裕謙去年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他在庭上選擇以英語自辯,最終發現案中證物疑點,終獲判無罪,隨後入稟區域法院向律政司索償合共 52 萬元,指控方刻意在提出證據時,未有提供兩份對辯方有利的警員口供。律政司早前申請剔除案件,案件昨日(6日)在區域法院提訊,聆案官將剔除案件的爭議押後至 10 月 3 日審理,律政司則需付 200 元訟費。

彭裕謙被指在 2019 年 11 月被警方截查時搜出一鐳射筆,他去年獲判無罪後入稟區域法院,指他在案件審結後,才發現警員指稱處理雷射筆的數量前後有出入,認為案件主管 7608 在有意圖造成或知悉有機會對彭造成損害下,故意不披露兩份警員證供,行為對彭的案件構成不公及不利,亦造成額外的法律開支,故入稟向律政司索償 2.1 萬元訟費及 50 萬元懲罰性賠償。

雙方早前同意律政司押後至 4 月 27 日遞交入稟狀抗辯理由,但律政司在 4 月 14 日入稟要求剔除案件,並一直未有遞交抗辯理由,更在 6 月 2 日,即開庭前數日再入稟,申請將抗辯理由押後至處理剔除聆訊 20 天後才提交存檔。今日開庭時,聆案官梁少玲質疑律政司的做法浪費時間,並拒絕律政司在剔除聆訊後再遞交抗辯理由的申請,下令律政司須於 7 月 4 日存檔抗辯理由,及支付今日處理寬延期限傳票的 200 元訟費。

19 歲的彭裕謙於去年 6 月在沒有法律代表下,靠著自學所得的法律知識進行自辯親自盤問證人,成功證明案中的證物處理過程有疑點,最終裁判官香淑嫻在裁決中認為控方未能證明呈堂的鐳射筆,與從彭背包內檢取的雷射筆是同一支,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他並於去年 12 月自行入稟區域法院向律政司索取賠償,他當時稱即使勝算不大,但關乎公義問題,故應會嘗試。

《同文》曾向彭裕謙查詢,但他表示因案件仍未審結,故不方便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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