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英自己「僱」自己?  勞工權益你要理

近年零工經濟(gig economy)的普及造就了駕駛、食物速遞及送貨等就業平台的興起,這種新型經濟模式大多透過網上平台配對合適的服務需求方為主要特徵。由於入行門檻低,工作時間相對彈性等因素,因此該行業的就業人數於近年有上升趨勢,而不少剛剛移民到英國的港人亦會透過網上就業平台來配對工作,以解決收入上的燃眉之急。然而,從事這類工作有一點是我們不得不留意的,那便是僱傭地位的釐定,亦即是從業員是否屬於「自僱人士」,因為這涉及勞工權益的保障範圍。

現時英國法例可說沒有就零工經濟下就業人員的受僱身份作出十分清晰的界定,即他們是以「獨立承包商」的角色、類似「自僱人士」身份與平台締結合約,還是「受聘」於平台,以工作者的形式提供服務仍存有爭議。透過英國法庭最近的判決,我們便可知道這類工作身份的界定到底有多複雜。

今年英國法庭分別就 Uber 出租車司機及 Deliveroo 的外賣員的僱傭地位作出裁決,結果是前者被歸入「工作者」的範圍,而後者則屬於「自僱人士」,這意味著兩者將有着不同的勞工保障,因為「工作者」在英國僱傭法下是享有最低工資、工時規定和年假等權利。

在我們的認知,上述兩者的工作性質都十分接近,為何會有截然不同的僱傭地位?那便要從英國勞工法例上特別之處說起。香港有「假自僱」的情況,因此當涉及工作人士僱傭地位的爭議時,也需要法庭來裁決釐清。但是說到底,就僱傭地位的界定,香港只有「僱員」或「自僱人士」兩項。相對而言,英國在1996年所制定的《1996年僱傭權利法令》中,便在「僱員」以外新增了「工作者(workers)」這一類別。

關於「工作者」的定義,可說是一種介乎「僱員」或「自僱人士」兩者之間的僱傭地位。相對僱員而言,他們可以更為自由地接受或拒絕工作要約,並且大多數時候需要自備工作時所須的設備或物資。相對其他獨立經營者而言,他們所從事的工作則只是他人業務的一部分。簡而言之,「工作者」是在僱員以外,諸如「按個人服務合約」為他人業務工作的自僱人士,因此他們雖被納入勞工法例的保障之內,但始終有別於真正意義上的僱員,其所享有的權利無疑是比較少。亦因如此,英國在 2016 年曾就此檢討相關政策,所得出的獨立報告亦建議加強對獨立工作者的保障。

在是次關於 Uber 出租車司機僱傭地位的裁決上,英國最高法院的主要考慮在於出租車司機在賺取薪金時受到 Uber 多大程度的的控制,比如薪酬的制定、司機能否自主選擇接載 Uber 以外的乘客、司機(提供服務者)與乘客(接受服務者)在聯絡上受到 Uber 的限制等等。考慮到出租車司機對 Uber 的依賴程度,即必須持續地根據 Uber 的要求及標準才能增加收入,因此法院最終裁定他們應被納入「工作者」的保障範疇以內。

由此可見,雖然我們可以從法例的字面意思理解「僱員」、「工作者」及「自僱人士」的分別,但到現實的層面卻要複雜得多。從法庭的裁決可以知道區分不同的僱傭地位往往涉及「程度上」的考慮,亦即是說其實沒有一條放諸四海皆準的界線,因此即使是相類近的工作,亦不代表僱傭地位是一樣。

從事自僱人士工作可說是有利有弊,雖然收入較為波動,以及工作經驗一般較難獲得確認,但勝在有彈性的工作時間,而且就業空間亦較大,因此亦是不少人心儀的工作類別。然而在物色相關工作之時,我們亦要釐清所從事的工作的僱傭地位,因為這涉及交稅的準則以及勞工法例上的保障。

英國政府也明白在僱傭地位的釐定上是十分複雜,因此 HMRC 的網頁有小工具協助我們評估自己的僱傭地位。不過正如上述所言,現時其實沒有一條劃分僱傭地位的萬用準則,每個個案都要放到現實層面去考慮,因此這充其量只能作參考之用,如果有任何疑問,最好還是尋求專業人士,如律師或工會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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