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筆評論】終院首席法官演辭的「習近平」與「一國兩制」,如何踐踏司法獨立

踏入2023,未幾又伴隨農曆新年,長假剛完又接長假,在公共事務而言可說是停滯不前的一個月,尤其法庭,在審的「大案」進度如被裹足,一個月只審過短短幾庭。但一月對香港司法界仍屬重要月份,每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是少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公開致辭之時,演辭內容往往值得咬文嚼字,由於首席法官甚少會在法庭以外的公開場合發言,故在沒有特定主題下,其演辭內容更能反映香港社會的司法焦點。

上年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的演辭內容,有幾點頗引人注目,尤以破天荒在演辭中提起習近平之名為首,雖然只提及一次,但提及的時機落在演說的引題段落,指明司法機構的角色在一國兩制的制度框架下,而「習近平主席早前明確指出,該制度將跨越二○四七年,維持不變」。

其實就連「一國兩制」一詞,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演辭中,過去亦甚少被提及,甚至在前任馬道立十年間更幾乎聞所未聞,反而張舉能接任後就連年提起,今年更加上習近平之名引述,大多提點即使香港行使和中國不同的普通法制度,但「一國」凌駕的事實依然,弦外之音,就是司法獨立不再超然獨立於行政。而當在演辭中提及中央領導層的先例一開,是否已意味香港法庭已直接承認司法的最終決定權,其實手執在他人之手,而不再作無謂的「形象謊言」。

過年前「黎智英案」再次觸發人大釋法,就《港區國安法》14條及47條作出解釋,不單是香港回歸後第六次釋法,更是國安法加入《基本法》以來,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就國安法進行解釋。釋法的法理爭辯多年,但此前五次空在實際意義上,都不及今次的凌駕性,或者說凌辱性。國安法的條文本來就模糊不清,年多以來多少案件最都需上訴至終審法院,程序上要求終審法院就條文作出釋疑。以往終審法院處就條文的解讀雖有「一鎚定音」之義,但在普通法之下,仍可經日後的同類案件自我推翻。

但國安法之下,不單那一鎚轉交他人之手,許多「司法」的定奪仍轉落旁人,以人大最新的釋法為例,海外律師是否有資格代表國安法被告進行辯護,活生生的司法問題,《法律執業者條例》早有明確條例規定,本來可供法院自行審視,但因「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就直接剝奪香港法院的權力,同時亦剝奪普通法的「自我修正功能。正好呼應張舉能在今年的演辭中,首次提到時「司法獨立」的一段,全句如下:「司法機構的首要角色在於維護法治,以及嚴格依照法律執行司法工作。這是司法機構最重要的職能,法院必須妥善履行;而司法機構必須享有司法獨立、不偏不倚,以及行事具有成效,方能發揮這主要職能。」

值得留意時,是次釋法的前因,是高等法院駁回律政司,就法院容許英國御用大律師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下的「專案認許」方式為黎智英辯護的上訴申請,其中高等法院早在批準時,就在判詞中提及有海外御用大律師「是知名的刑法、公共及人權法專家,在國家安全及言論自由案件有堅實經驗,亦有在香港參與重要案件」,可以為案件「帶來正面、積極的貢獻」,及後終院亦直接駁回申請,仍即認同高院一說。故當政府就此提出釋法,然後得來一個從司法機構取過「權力」的結局,已不單單是對司法獨立的一種踐踏,而是對司法機構、法治的不信任,由中共假手於香港政府直接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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